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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立即回答道:“啊,这个我知道。那家店我没去过,他们家的弹珠出不来。”
他明明说自己没去过,却很了解那家店的情况。他没察觉自己话中自相矛盾的地方,继续讲道:“那天我没有去那家店。”
他还主动谈到自己在案发当天去了哪儿,做了什么,可见真的慌了。我从来没有告诉他“横山由佳梨事件”的案发时间与弹珠游戏厅的名字。然而,他却可以在一个突然拜访的记者面前快速回忆并答出十二年前自己的行踪。
这个男人去过相隔十一公里的两个弹珠游戏厅,符合这起连环案凶手的所有特征。与他的这场对话让我心里五味杂陈,记忆深刻。
菅家出狱后,各大媒体并没有发出“追捕真凶”的声音。这起连环案的障碍太多了。首先是菅家的冤案暴露出警方侦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口供不实、DNA型鉴定有误、物证不足,以及警方自身地盘意识过强等。然而最要命的还是追诉时效。
杀人罪等可判死刑的重罪,追诉时效最初是十五年,二〇〇四年十二月《日本刑事诉讼法》修订,改为二十五年(但修订前发生的案件,仍按旧有时效计算)。最后相关规定改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前未过追诉时效的重罪,废除追诉时效。
“足利事件”在二〇〇五年五月时效已过,更不用说之前的“福岛万弥事件”“长谷部有美事件”“大泽朋子事件”。
也许会有人认为,已经过了时效,那就没办法了。但我觉得不能简单地将追诉时效的逻辑用到这个案子上。
对此菅家也很愤怒。“太奇怪了。警察错抓了人,把我关进了监狱,真凶就可以逃之夭夭了吗?一定要抓到真凶!一定要破案!”
导致追诉时效过期的是办案中犯错的警察、错误起诉的检察官以及九年来一次次错判的法院。当初的再审申请被搁置了五年多,他们又怎么能说得出“不知不觉过了时效”这样的话?这是一起冤案,必须重启调查。
可媒体选择集体沉默。
我在本书开头就写过,我非常讨厌追诉时效,尤其是杀人案的时效。自首是死路一条,躲得时间够长就能一笔勾销,如此一来,凶手肯定会选择后者。这样的人断送了别人的人生,最后却因为时效过了就得到豁免,让人无法忍受。
我始终无法理解这一规定,所以坚持报道,希望能够制伏时效这个可怕的妖怪。曾经,有个男人自称是震惊全日本的“府中三亿日元抢劫事件”的凶手,虽然当时追诉时效已过,我还是去采访了他。还有一起杀人案,当时大家都在热议凶手是否会因追诉时效而逃脱法网,最终在时效将至之前,嫌疑人福田和子落网,我立即动身前去福井采访。金泽市发生的金融业夫妇被枪杀案过了追诉时效,我去采访了始终无法接受事实的被害夫妻的独生子。一直以来,我尽我所能做着抨击追诉时效的报道,重案时效也终于从十五年变为二十五年,最后废止。
然而,所谓的废止,也只适用于那些时效未过的案件。
除了“横山由佳梨事件”,其他案件都已过了时效。可是,菅家是清白的,他替真凶服了十七年半的刑,这笔账该如何算呢?在日本现行法律下,难道就没有别的突破口了吗?
我不断地查阅资料,进行调查,终于发现了一项例外规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件中的嫌疑人一旦被起诉,时效就会停止,其效力同样适用于该案的共犯。这是专为多人犯罪的案件设置的,以防逃逸方因时效而躲避了法律的制裁。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出现“误抓的起诉”,时效停止的效力也适用于真凶。
通过司法解释,总会有办法制裁真凶,至少应该从时效期限内扣除菅家被起诉到受审的九年时间。这完全是愿不愿意做的问题。
实际上有这样的先例。
有个名叫大坂正明的男人曾被警察厅指定为“重要通缉犯”,罪名是“杀人”“放火”等。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九七一年,比“足利事件”早了十九年,时效之所以还未过期,是因为被捕的共犯因患病导致审判中止,适用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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